一、历史沿革
1、成立背景: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
2、撤销时间: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二、主要职责(以撤销前的为例)
1、政策规划制定: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标准规范组织: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参数;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定额和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3、建筑市场管理: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4、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5、城市建设指导: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6、科技教育发展:拟定部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引进及消化,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管理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部属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7、其他事务处理: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以撤销前的为例)
1、办公厅: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和行政财务工作。
2、综合财务司:组织编制部管行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重点技术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计划,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开发,编制技术引进规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管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拟订部各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管理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3、政策法规司: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重大的综合性的政策问题,协调拟订有关的改革方案;组织拟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部的重要文稿、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部机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处罚复议;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业资格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部各行业各工种职业培训标准和规范的制订与实施工作。
4、标准定额司: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
5、建筑管理司: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拟定建筑业改革、规章、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6、勘察设计司: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章;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7、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制定城市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8、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与利用与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工作。
9、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管工作;研究拟定住宅建设与城镇房地产业的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体制改革的规划、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项目。
10、城市建设与管理司: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与利用与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工作。
11、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实施住宅产业化示范工程,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住宅性能认定,模数协调与部品认证,住宅部品生产与供应基地建设等工作。
12、人事教育司: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管理及部机关、部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和其他专家管理;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建设部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职责?
答:建设部负责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包括拟定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做好中央有关地方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监督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地方的资金落实情况等。
2、问:建设部如何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答:建设部通过拟定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城镇减排、城镇节水的相关工作,从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建设部作为原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在城市规划、住房改革、建筑市场管理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该部门已被撤销并整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但其曾经的职责和贡献仍然值得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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